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退出居住场所问题的通告
(厦安监管二〔2009〕3号)
根据新修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
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本市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退出居住场所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的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
二、已经设置在与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的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但依法不能继续在原场所经营的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相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入集中经营市场经营或者符合法定要求的场所,否则不予延期换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如存在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