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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修订)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2月26日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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