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