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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省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告》(鲁安监告字[2009]2号),我市3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6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已依法予以注销。为做好已注销企业和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分级属地管理责任,创造全运会期间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许可管理,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委托的许可事项,加强已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快查处,依法予以关闭的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对省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的企业(名单见省局公告),再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监督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彻底消除隐患。
  三、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分级属地管理权限,收回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向企业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20日)办理延期手续的执法文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或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给予处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收回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已提交延期换证申请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附件4),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下达必要的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20日)完成整改(超过原许可证有效期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将复查意见报市安监局。逾期仍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依法给予关闭。
  五、对符合延期换证基本条件、已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加大遗留问题或存在隐患的整改力度,必要时下达执法文书,保证防范措施和企业取证时承诺事项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1、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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