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合政〔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民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二十八项民生工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对持有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2009年,分散供养“五保户”在2008年基础上年人均提高40元,3县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对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仍达不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牵头实施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对所有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人均补助3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卫生局)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对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实施单位: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