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流转权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收益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签章。
通过村(组)民代表会议形式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愿意流转的农户,应在村(组)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该行为视为承包人书面委托行为。没有承包人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受让方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自主经营,享受因生产经营带来的政治荣誉和相关的经济待遇。
(六)流转土地上原有农业生产设施的经营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同流转,其价值由流转双方根据设施的面积、构造、使用效益等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涉及土地等级差别需要补偿的,由流转双方根据土地的原经营性质、流转后的用途和土地级差等协商确定;流转期满,流转土地上农业生产设施和土地等级与流转前发生变化的,可由流转双方协商补偿。上述价值和补偿也可委托流转服务中心评估认定,约定为现金或实物补偿。
四、规范流转程序
(一)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二)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500-1000亩的由县区政府会同乡镇组织审查;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的,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情况档案,经所在乡镇初审、县区预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