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农业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号)精神,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根据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流转机制
(一)明确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流转收益。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建立流转服务机构。各县区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各乡镇以农经站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各村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服务站负责人,委派一名村干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报送员,引导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农户进行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县区可先行建立县区、乡镇信息网络,并与市农委相应网站联网,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