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扩大公益就业岗位。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公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可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和就业等公益工作。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5000人,进行1年以上锻炼,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鼓励到基层单位和边远地区工作。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经过基层锻炼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鼓励继续学习深造。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加1000人以上;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增加15%以上;适当扩大成人本科应用型人才的招生规模,鼓励专科(高职)毕业生到成人院校继续学习。
三、强化创业和就业服务
(十二)实施“双证书”制度。对高校在校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学生给予鉴定费补贴,其他普通高校学生按照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十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具备条件的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社会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十四)实施就业一条龙服务。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系列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盯住项目,提前介入、动态跟踪、搞好服务,促进项目与人才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实施就业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2009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确保动态为零;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创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全国性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开展创业政策宣传、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