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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因此,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加强就业培训和见习、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等方面着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配置、自主就业、政策促进“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统筹各类人群就业的同时,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在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推进公平就业的同时,重点服务高校毕业生。坚持用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培训促进就业,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倡导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开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要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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