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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工商消〔2009〕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

  为落实《“牵手消费爱国行”消费评价活动实施意见》,倡导“健康饮食、文明消费”的新消费理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满意、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餐饮消费业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用特别时期的特别助动、特别维权来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工商和消保委职能,提振消费信心,引导消费,改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餐饮业发展。通过活动,促使餐饮业经营者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废除不公平的商业惯例;提高消费者的自觉性,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餐饮服务业不公平惯例;形成注重餐饮消费者权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消费,促进消费。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检查调查阶段,开展对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维权执法检查行动及消费体验活动,发现餐饮服务业存在的各类侵权行为惯例。时间:2009年2月中旬。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工商职责,从维护餐饮服务业良好消费秩序,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发,重点对县城以上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含饭店、宾馆、酒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1、证照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烟酒、对菜肴的原料或产地作虚假陈述、短斤缺两或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商品净重等;3、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如是否收取酒水供应商的进场费等;4、是否存在不公平惯例、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如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费或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5、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行为,如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服务环境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各级消保委要同步组织开展消费调查活动,揭露餐饮服务业存在的限制自带酒水消费等不公平惯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上调查等形式,重点调查餐饮服务业存在的不公平惯例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了解消费者对破除不公平惯例的意见和建议,以全面、真实的调查数据,形成消费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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