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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重症医学管理,加强重症医学学科建设,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全区已设置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4月底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完成“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重新登记工作。各盟市卫生局要在5月底前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完成对符合通知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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