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