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典当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业务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外投资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
认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