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酒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七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认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情节一般,实施违法行为2次,被举报投诉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前3项任何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