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八条。
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15日以内备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15日以内备案,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15日以内备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15日以内备案,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备案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
2、情节一般的,责令特许人7日以内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特许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未按规定期间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