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节严重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八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十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行标准:
(一)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情节轻微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认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