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2009年3月2日)
第一章 生猪屠宰管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元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认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