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照“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方针,现就做好2009年-2010年企业稳定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