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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社[2009]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法[2008]6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自治区及各级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使用。

  三、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南疆三地州和就业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政策性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各地就业资金滚存结余、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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