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进度,在土地招拍挂前,严格依据控详规提出出让地块的刚性规划条件,并将有关规划设计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出。及时完成开发企业编制的修建性详规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要指导开发企业依法完成招标发标活动,并及早做好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前完成现场踏勘。同时,协调排水部门和市容环卫部门分别作出城市排水许可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其他各主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循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进度,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工作衔接,加强与开发企业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了解企业意愿,实施超前指导,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收费改革规定,转变审批方式
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审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三条红线”,对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代理服务、全程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监察五项制度,要认真加以落实、细化。
(一)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房地产开发审批项目和非审批管理环节,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不得将备案项目作为审批项目进行管理,对取消的审批和收费项目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收费。各部门实施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只能削减不能增加,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抬高,审批、办理时限只能压缩不能延长。
(二)严格落实审批申请材料及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强力推进和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互联互动。按照“能并则并”原则,审批项目在部门内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实行并联审批或者集中审办。部门之间要建立行政审批沟通衔接机制,为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实现良性互动,做到《审批流程图》要求并联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
(四)严格遵守审批、办理时限规定。要建立健全首办责任制、超时预警制,加大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频率、缩短审查间隔,主办机构要提前告知协办机构,通过同时办理或者集中统一审办,对审批事项做到科(处)室审办不过夜,部门限时办结。
(五)在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环节,建设系统各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规定时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