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的通告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外地转入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通告如下:
自2009年2月22日起,外地机动车转入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经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此不符的以此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