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芳芳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竣工后尚未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可以约定保修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该整改项目的保修期限从复查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