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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今年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认识。酒是一种特殊商品。作为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易燃物品,关系到经营场所建筑设施消防安全;作为高税消费品,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酒类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把酒类商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继续贯彻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是商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市商委对区县商贸主管部门今年的目标考核中,已经把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纳入考核范畴,区县商贸主管部门一要通过加强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执行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在前两年主要针对城区经营者和批发商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餐饮行业、娱乐行业和农村零售店铺的备案覆盖率和批发商使用随附单的覆盖率;三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制经营者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对拒不备案登记和不使用随附单的经营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确保完成既定的目标。

  三、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非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商委委托下放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批权,严把资料审查关和现场审查关,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得审批发证。要认真做好许可证年检工作,年检率100%,超过许可有效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换证手续。要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要主动关心,热情服务,为酒类生产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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