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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执法检查严防定点屠宰企业制售病害猪肉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执法检查严防定点屠宰企业制售病害猪肉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23号 2009年2月18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近期,个别省市陆续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以及其他一些传染性疾病疫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商贸主管部门作为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严防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宰杀疫病猪、病死猪以及销售病害猪肉。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执法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近期生猪屠宰执法检查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将严防定点屠宰企业制售病害猪肉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迅速出动执法队伍,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拉网检查。一是反复宣传屠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促屠宰从业者守法经营;二是检查生猪进厂验收把关情况,是否具有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经过驻厂动物检疫人员的入厂检疫;三是检查生猪宰前检验把关情况,是否经过宰前静养,是否执行宰前检验制度;四是检查猪肉出厂把关情况,病害猪肉、不合格猪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违禁出厂上市或复制加工。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屠宰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在加强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要继续保持打击私屠滥宰的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暗访、查处力度,严防私宰窝点收购、宰杀疫病猪、病死猪以及销售病害猪肉。对于新发现的私宰窝点和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联合公安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捣毁屠宰设施,没收屠宰工具,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屠宰检疫工作。要了解本地动物疫情防控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发生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要制订屠宰企业应急预案,密切监控猪肉市场行情,做好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因疫情而关闭后的市场保供工作。定点屠宰企业发生疫情或者其他猪肉安全事故的,所在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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