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在收到各部门正式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各部门收到复函后即可使用相关数据。对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主要统计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联审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使用或擅自公布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主要统计数据联审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
附件: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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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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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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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审数据内容(可另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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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综合
统计部门
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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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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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数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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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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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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