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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在收到各部门正式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各部门收到复函后即可使用相关数据。对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主要统计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联审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使用或擅自公布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主要统计数据联审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

  附件: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申请联审数据内容(可另附资料)

政府综合

统计部门

意见和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数据使用情况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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