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2009年2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保障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统计数据,是指各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统计调查取得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面的统计数据。主要统计数据的内容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为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主要统计数据联审制度,与各部门共同做好主要统计数据的联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机构,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责,统一管理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并对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
第六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核准。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需要联审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填写《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并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联审的主要统计数据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辅助审核材料并作出说明和解释。双方应就主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认真协商,达成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