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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相关企业资质检查或晋级、增项时,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二)在企业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市场准入、备案手续时,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是否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记录了违法行为信息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其市场行为可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内容。

  五、建立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评价体系,推行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和警示与惩戒机制

  为了有效解决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评价体系,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月6日厅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该《记分办法》是对原《记录办法》的补充和完善,请与原《记录办法》一并执行。

  六、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要按照《记录办法》的规定使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不得利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限制当事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者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情况应进行年度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落实《记录办法》,认真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记录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记录违法行为信息,不得瞒记、漏记。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记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应记录而未记录的信息,应责成有关记录机构记入信息系统;对拒不记录的,上级部门可直接记入信息系统。

  八、做好系统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

  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目录、系统记录信息或者有关数据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建设监察办公室反馈,由省建设监察办公室核实后予以纠正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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