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
(冀建法〔2009〕8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以下简称《记录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强化对其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落实好《记录办法》,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制度是按照以法律为依据,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以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为内容,以信息网络为平台,以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为目标制定的。这一制度是创新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全力推进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稳步开展。
二、落实机构、人员、设备
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负责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并配备相应设备,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尚未明确机构、人员,未配备有关设备或者配备的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在2009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审核、记录、公布、信息使用和维护等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规范性、准确性。对建设行政相对人未设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规范认定程序,并按照《记录办法》的要求将其记入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四、充分发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的作用
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情况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大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