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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合建设[2009]12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筑外墙保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采用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能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有的工程进场材料未认真查验技术文件,未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擅自更改设计,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面砖饰面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诸多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90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建科〔2009〕1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程序,严格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产品选择和各应用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由于浆料类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对现场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我委将对浆料类保温系统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认真进行专项整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对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项目应用单位应选用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明确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由同一厂家提供,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各单位在使用时,要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严格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和《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合建设[2008]24号)要求,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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