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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八)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七)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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