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安委〔2009〕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在浙、省属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依法监管,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连续五年实现了全省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继续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国务院确定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是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也是“安全生产年”的重要内容。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入开展以“生命工程”为载体的专项治理行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省经济“保增长、 抓转型、重民生、 促稳定”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地铁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地铁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