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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2009修正)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使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公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公证代理、司法鉴定代理、执行代理;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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