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