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野外违法用火
1工作任务
一是生产性火源,主要是:燎地边、烧茬子、烧荒炼山、火烧采伐剩余物、烧灰集肥以及林区烧炭、烧砖瓦、烧石灰、火车汽车喷漏火、施工爆破、林区冶炼等。二是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是: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烟囱跑火、小孩玩火等。三是故意纵火行为,主要是存有不满情绪和偏激行为的人员。
2进度安排
我市“打击违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拟用3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①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5日)。
各级、各单位主要开展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层层制定行动方案。
②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5日至5月20日)。
③总结阶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3采取措施
①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决定。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适时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决定。对生产、非生产用火严格控制,对违法野外用火实施重点打击,对故意纵火者严厉打击。
②组织打击力量。要求所有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哨人员坚守岗位,确保自己的责任区不发生违法野外用火;林区农村依据村规民约对违法野外用火者给予惩处;林区每个乡镇成立打击违法野外用火巡逻队,由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授权行使违法野外用火行政处罚权;要求县林业局整合防火、森林公安、林政、林业工作站等执法力量,组成打击违法野外用火宣传执法队,逐乡、逐村、逐场、逐段、逐地块、逐山头,打现行、抓典型,该拘的拘、该罚的罚、该捕的捕;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派出督导组,逐乡、逐村巡回督导检查。对违法野外用火专项打击开展不力的,依法追究乡村有关领导的责任。
③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要求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明确职责,加强与宣传、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专项行动的效果。同时各县(市)、区成立专门机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森林防火宣传
1时间安排
3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2宣传内容
①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生态环境建设和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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