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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五)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降低贷款机构贷款风险。保监部门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推进小额保险试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改善融资环境。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制以及失信惩戒制,探索以信用建设为支撑的融资模式,改善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骗取银行贷款企业的惩处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信誉兴业思想,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提高资信度,以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支持,以信用求得自身的发展。

  四、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恢复重建的土地供应工作

  对原址重建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用地,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需要整体搬迁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另行安排价值相当的项目用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在不低于评估价的情况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非公有制企业搬迁用地,由市(县)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对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五、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落实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全省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功能分区,积极推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园区集中,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优惠的政策吸引中小企业集聚创业,以中小企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就业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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