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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9]3号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在做大经济总量、解决城乡就业、拉动投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科技创新、实现便民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因地震灾害影响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所产生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到实处。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和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学好、用好、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同时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机遇,继续积极向国家争取新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恢复重建、加快发展。

  二、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

  (一)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的,因地震而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或由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二)无固定经营场地或因地震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限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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