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结合全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开展对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确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必须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流程,并予以公示。加强对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咨询等中介服务必须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清理中发现行政审批机关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机构承担咨询等服务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力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要重点抓好以下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审批的审核把关。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涉及到新设定行政审批的,都要进行专项论证分析;设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举行听证。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二是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及时组织调研并评估相关行政审批的功能和效益,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动态调整。实施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评估,认为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取消、调整的建议,提请设定机关决定。三是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备案、核准行为的规范,完善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上收权力。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制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监督手段和问责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质性监督,推动行政审批监督问责深入到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履行审批职能等实质性环节,坚决纠正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权谋私或者懈怠职责、重审批轻监管或者以批代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