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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放宽税费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以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根据我市土地市场状况、产业政策和土地估价结果等,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大项目及取得土地后进行服务性项目建设并自主经营、能够极大带动城市总体功能提升的,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综合论证后确定其用地价格。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减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模,能够分块的可形成独立宗地,单独作为标的进行出让;对于面积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出让土地,允许开发企业联合投标或竞买,并可为各中标人或竞得人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适度调整土地出让金交缴比例和期限。对拟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供应的毛地以及以期权方式供应的净地除外),成交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除保证金外,成交10个工作日内再交齐不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有关款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齐(并免除相应利息)。成交价低于5000万元的,开发企业需在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齐成交价款。

  (十四)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继续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全面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十五)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抓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我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配建廉租住房的交付、接收、配租和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力争2009年年底前,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新颁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系统运作、分头实施。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不低于住宅建设总量20%的要求,结合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住宅建设总量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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