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是各财政、税务部门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违反本办法而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其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国家如有修订,按国家修订后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报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申报表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法管理流程(略)
附件2
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表
企业(项目)基本情况
| 企业(项目)名称
| | 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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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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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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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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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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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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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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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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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年)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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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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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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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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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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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产值(万元/年)
| | 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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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年实现利润(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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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纳税额(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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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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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免(减)税额(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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