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市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eitc.gov.cn),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发放《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在副本上注明利用资源的名称、占产品原料比重、产品名称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的认定证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事项。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按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样式发布。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前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市认定委员会受理后,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诉,经国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变更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经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市认定委员会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财政、税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接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建立基本情况报告制度。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上一年度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书面材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