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81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税务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特制定《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备注: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附表可以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eitc.gov.cn)下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流程
附件2: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表
附件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附件1: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