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核心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心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直属二大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的核发原则
第四条 核心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车客运专线,其它机动车辆必须由直属二大队核发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后才能在核心景区通行。
第五条 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分《景区机动车辆长期通行证》(以下简称《长期通行证》)和《景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由车主单位申请,发证单位审验换发。《临时通行证》由发证单位在通行证上注明通行时段和有效期,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六条 警(保)卫车队,凭接待手续直接进入核心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