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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在2008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湘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社区管理用房: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以下标准提供社区管理用房: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收购,其所有权归当地人民政府。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决定。

  (三)物业管理用房: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3‰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建设费用计入建安造价,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准出售。

  (四)车位(库):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每200平方米配套1个车位或车库的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减半配套。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每户配套1个车位。车位(库)权属按《物权法》规定办理。

  (五)园林绿化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配套建设绿地,按占地面积计算,具体为:老城区30%以上,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可降低5%,新城区35%以上。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异地绿化费。绿地权属按《物权法》规定办理。

  (六)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建设,并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直接供给终端消费用户。

  (七)环保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垃圾归集站、公厕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其建设费用计入建安造价,属全体业主共有。

  新城区排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垃圾清运实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八)人防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要求和标准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通讯、电视、网络设施: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配套入户,所有小区管网埋地敷设。

  (十)小区道路: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统一建设,满足规范要求,方便人车出行。同时,不得在小区道路上划定停车位,阻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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