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张政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参建各方行为,完善居民小区配套服务功能,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配套设施主要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保健、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和规模化、集约化、园林化、社区化的原则,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提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明确要求。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有临时建筑全部拆除,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或缴纳建设配套费:
(一)义务教育设施: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教育网点规划统一建设。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建筑面积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2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标准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具体提取比例按湘政发〔2007〕21号文件规定执行。开发项目居民达到4000人以上的,必须配置小学用房;居民达到8000人以上的,还必须配置初中用房;居民在4000人以下的,必须缴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依法按照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可抵扣应缴纳专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