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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梅江乡煤矿扩建立项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梅江乡煤矿扩建立项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8号)


璧山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璧山县梅江乡煤矿“二改四”扩建工程立项的请示》(璧山经委文〔2008〕336号)已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璧山县梅江乡煤矿扩建项目建议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1.梅江乡煤矿扩建项目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扩界后矿界范围内尚有煤层较稳定、储量可靠、具有开发价值的煤炭资源228Kt。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意该扩建项目立项。

  2.梅江乡煤矿扩建生产规模暂定为40Kt/a,矿井服务年限约2.5年。

  3.梅江乡煤矿建设项目应据此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扩大采矿权属范围,依法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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