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跨区县优秀生推荐表”一式2份,分别由推荐区县教委和招收优秀生的区县教委备案。
三、关于报考和录取工作
(一)凡填写“优秀生推荐表”并经本人签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在填报志愿时须将招优学校及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其他提前招生学校的录取。
(二)所有参加“招优”的考生都须参加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招优”工作将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数相同时,按本市中考中招相关政策执行。
(三)已被“招优”学校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填报的其他志愿自行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志愿的录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教委要成立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招生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招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二)各区县教委要根据本区县实际研究制定科学、严谨、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真正使更多的应届初三年级优秀毕业生受益,切实推进初中学校的建设。
(三)涉及跨区“招优”的区县及学校双方,都要从事业出发,以大局为重,以满足学生发展为本。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认真组织推荐工作,规范操作。
(四)各有关初中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内推荐制度,明确优秀生的推荐标准和程序,须将有关信息和推荐优秀生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监督。
(五)为确保“招优”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各区县教委特别要加强对“招优”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厉杜绝“招优”工作中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别对不按标准推荐和违返规定程序操作的学校,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区县优秀生推荐工作原则上安排在4月底至5月20日前完成。
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是促进本市初中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积极探索多种评价、入学方式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切实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本市基础教育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招优”相关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