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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2009]2号)


各区县教委: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7]17号),充分发挥本市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9〕1号)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2009年“招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优”指标要求
  (一)各区县应将所辖示范高中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10%用于“招优”工作;
  (二)各教育先进区县所辖示范高中校要将部分比例用于跨区县,特别是向远郊区县开展“招优”工作。
  二、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本区县推优
 1.推荐名额:依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毕业生人数、办学质量、办学特色等相关情况,将示范高中“招优”计划按1:1.2的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组织宣传:学校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市、区县教委有关政策精神,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3.基本条件:依据北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凡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有资格参加“招优”;
 4.报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推荐,即自愿报名---班级推荐---任课教师推荐---民主评议---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校内张榜公示---确定推荐名单;
 5.审批:学校将公示后确定的推优名单报区县“招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优秀生推荐表”(表样附后)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二)跨区县推优
 1.名额下达。拟进行跨区县“招优”的区县,应与推优区县教委协商后确定跨区县“招优”指标,“推优”区县教委将指标按照1:1.2的比例分配到相应初中学校;
 2.组织宣传、基本条件、报名推荐等程序等同本区县推优相关要求;
 3.审批程序。
 (1)跨区县推荐的优秀生,履行校内程序后,须由推荐区县“招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在“跨区县优秀生推荐表”(表样附后)上盖章;
 (2) 跨区县招收优秀生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跨区县优秀生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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