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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三)为适应深圳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需要,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做了适当调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使用深圳地税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表格及填报说明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四)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我局将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系统,并由各区局在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举办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新申报系统操作、最新政策解读等。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相关培训资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08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纳税人如发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中规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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