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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本条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6.工商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扶持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物流企业,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7.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28.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29.经市政府物流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项目、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规费优惠。

  30.在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物流部门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3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含普通货运)、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的厢式货车,通行市域范围内市属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可以购买优惠月票优先通行。

  32.对进出淮安港的内外贸重箱集装箱免收提箱费;对进出淮安港集装箱作业区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市管公路过路费用进行补贴,即实行单向收费,进港方向不收费,由各港口企业定期将进出港口的集卡车辆通行计划提前报市港口局和公路部门审核后,由公路部门发放通行证,对进港集卡车免收通行费;市公路部门负责统计全年通行费减免总额并报市港口局和市物流办审批,由引导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公路部门。

  33.对从事淮安港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船舶,并按普通过闸标准收取过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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