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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9.市财政从设立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每年拨付500万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1)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重要物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补贴;(2)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住房的补贴;(3)物流信息化重点项目和重要公共信息系统运行费用补贴;(4)扶持建立物流业统计体系,开展物流信息的收集和评价工作,适时建立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统计直报制度;(5)物流项目的招商;(6)物流人才的交流培训和物流知识的普及宣传补贴;(7)行业的考核奖励;(8)重点物流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9)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24小时全天候通关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的适当补贴;(10)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新建配送中心的补贴;(11)对进出淮安港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过路费用进行补贴等。

  20.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其国有资本金注入。

  21.对在淮安注册的货代企业,年代理内外贸重箱进出淮安港超过5000标箱(同一时段同一箱号不重复计算)的,在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2.对帮助淮安港首次开辟集装箱航线的单位或个人,每新开辟一条航线,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年运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在引导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3.对新落户市区的集装箱货运企业(承诺区域内落户5年以上)设定财政补贴。对于1年内车辆数达到2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10万元;车辆数达到4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20万元(以此类推)。落户安置费从引导资金支出,按每年20%定期发放,5年发放完毕。

  五、实施税费优惠

  24.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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